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癸○○被告子○○
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申○○乙○○ 王依凡 原名甲○辛○○丑○○ 陳駿逸 原名辰○巳○○午○○戌○○地○○天○○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子○○、丙○○、申○○、乙○○、王依凡、辛○○、丑○○、陳駿逸、巳○○、午○○、戌○○、地○○等12人被訴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被告天○○部分因已死亡,業經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被告己○○、亥○○、 謝曜嶸 、未○○、寅○○、丁○○、酉○○、戊○○、壬○○、宇○○、卯○○、宙○○、庚○○等13人部分則判決有罪,關於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己○○等13人賠償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