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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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80號聲請人甲○○
7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草湖源藥局」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應列出計算式)之證明文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合計24個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合計24個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㈣陳報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釋明該不動產之市價(非公告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㈥房屋貸款繳息清單。│├───────────────────────────┤│㈦聲請人所營藥局於97年5月13日歇業後,有無從事其他工作││?若有,平均月收入若干?若無,則生活必要支出之經濟來││源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