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80號
原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晴
被告 陳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