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7號

聲請人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對人

即受安置人A(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B(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少年A應繼續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五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3日夜間9時10分接獲通報,少年A表示於114年5月1日上午6時至7時間,遭案繼父C(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伸手進入其衣服內摸胸猥褻達1分鐘之久,少年A於114年5月3日上午外出練舞告知朋友,由朋友陪同至民生派出所報案,並移請屏東分局偵查隊受理,經備勤社工評估案家無適當保護之親屬資源,因此聲請人於114年5月3日夜間11時30分進行緊急安置。透過警政與案母B聯繫討論,案母B同意少年A由聲請人庇護安置並簽屬「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惟案母B對少年A報警求助一事表現情緒高漲,百般阻撓,試圖要少年A放棄提告進入司法救濟途徑,故進行緊急安置。少年A透露,案繼父C自1年前即對其有肢體接觸、撫摸之情形,自4月28日起至5月3日止已有4次之多,皆進入少年A房間後徒手伸入少年A衣服中撫摸胸部猥褻。綜上所述,少年A有明確陳述其遭受性猥褻過程,少年A為未成年兒少,缺乏自保能力與足夠內部支持系統,聲請人評估暫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少年A,為確保少年A權利,評估72小時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少年A,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少年A三個月,以維少年A人身安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性侵害案件通報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少年A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本件疑似性猥褻事件發生後,案母B為少年A之監護人,卻未正視少年A處於受侵害之危險,阻撓少年A維護自身權益採取正當法律途徑,足認案母B無法提供少年A適當之保護功能,而案家復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及保護少年A,少年A倘繼續在案家生活恐有再次受到性猥褻之虞。為維護少年A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其健全成長環境,自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07號)

A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現安置中)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C 施○鴻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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