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富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富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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