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9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廖軍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7月7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239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軍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模擬槍壹把(含彈匣一個、子彈一顆)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月16日2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

   模擬槍(含彈匣一個、子彈一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 薛螢暄 調查筆錄。

 ㈢搜索扣押筆錄。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函一件。

 ㈤扣案之模擬槍壹把(含彈匣一個、子彈一顆)及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法裁罰。

四、扣案之模擬槍壹把(含彈匣一個、子彈一顆),業經公告查禁及管制,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函在卷可稽,被移送人雖否認為其所有,但既屬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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