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子喬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4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子喬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子喬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
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公司間有訴訟
糾紛,未經告訴人之豐原站站長 劉嘉級 同意,使用劉嘉級在
告訴人公司之帳號及密碼,無故侵入並瀏覽告訴人所有之電
磁紀錄,所為仍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且無犯罪前科紀錄,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
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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