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4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雪莉

被告 陳麗麗 即蒔光廚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張文愷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88,592元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

1%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

0.1%

111年7月1日至111年9月27日

2.375%

111年7月2日至111年9月27日

0.2375%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111年9月29日至111年11月6日

0.25%

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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