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43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雪莉
被告 陳麗麗 即蒔光廚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張文愷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88,592元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
1%
111年5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
0.1%
111年7月1日至111年9月27日
2.375%
111年7月2日至111年9月27日
0.2375%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111年9月29日至111年11月6日
0.25%
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