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魁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名稱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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