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簡江進 (簡 李彩云 之繼承人)
簡江來簡李彩云 之繼承人) 簡振發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簡振明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林簡月嬌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簡振生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謝文芳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謝文城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簡江進、簡江來、簡振發、簡振明、林簡月嬌、簡振生、謝文芳、謝文城為原告簡李彩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簡李彩云於民國98年5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簡江進、簡江來、簡振發、簡振明、林簡月嬌、簡振生、 簡阿燕 為原告簡李彩云之繼承人,又繼承人簡阿燕於103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謝文芳、謝文城,此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11頁至第221頁),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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