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號被告 謝旻翰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105年2月2日所為羈押裁定(押票),認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製作之一○五年度訴字第四六號押票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之羈押理由應補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行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之105年度訴字第46號押票,其中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欄之記載為「法官諭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經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證述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相關物證在卷可參,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被告為避免將來受重罪之執行,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有之必要,應予羈押」,足認被告羈押之依據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惟押票之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僅勾選「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未勾選「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行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係漏未記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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