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 張正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一)台端於民國97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嗣於102年8月毀諾後,有無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請說明該次協議是否成立?如是,請出具相關協議書,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如有請求其他金融機構比照上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亦請提出與各債權人簽定之還款協議書。
(二)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2月起至105年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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