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上訴人 周清港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5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5,750元(計算式:126,000+1,509,750=1,635,7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85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連彩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