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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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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