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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