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30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8,41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