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59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零肆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