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港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4137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95年」應更
正為「96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之徒手竊取車牌
,意在懸掛自己車上,圖取開快車時,避免遭警取締之不法
利益,其犯罪動機、情節尚非嚴重,竊得財物價值尚低,應
係一時失慮而為,不宜重判。另參被害人已領回失竊物品,
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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