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告A女(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廖泰瑀 (原名 廖泰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