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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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謄本、拘票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以上均為影本)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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