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7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完整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