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77號原告 劉植楓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芳 被告 施瑞庭
沈嘉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