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 陳林 桂梅 被上訴人 周銘輝
陳云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吳福森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