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謝榮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康鉑晶片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債務人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結帳日起,以年息13%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聲請人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並約定得暫時停止債務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二)詎債務人迄民國103年11月17日止,未按期給付消費簽帳累計新臺幣48,352元,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榮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45752││1月1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榮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息百分│││45752││1月17日起││之十計算之違約│││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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