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一一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八○三號、第一○九八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五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犯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八○三號
一、根管治療醫療廢棄物一包
二、假牙二盒
三、名片一盒
四、手術刀片二片
五、抗生素藥物九十七粒
六、蘇打片三百十粒
七、止痛藥一百零八粒
八、牙科器械十三件
九、根管治療器械十四盒
十、根管消毒劑一瓶
十一、鎮痛鎮靜劑二瓶
十二、血止藥癒合纖維素十四顆
十三、估價單一張
十四、鑽針三十九支
十五、鑽頭一個
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一○九八號
一、牙醫診療椅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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