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楊淑珠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淑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就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彭玟霖童怡菱 分別具狀撤回告訴,均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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