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選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選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崑龍選任辯護人邱皇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選偵字第130號、105年度選偵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崑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