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馬世澤 訴訟代理人 戴世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10月13日(星期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萬能學校財│臺灣土地銀行│99000元│AZC0000000│104年6月10日│││團法人萬能│中壢分行│(新台幣)│││││科技大學馬│││││││世澤│││││├──┼─────┼──────┼─────┼─────┼───────┤│2│萬能學校財│臺灣土地銀行│78750元│AZC0000000│104年10月28日│││團法人萬能│中壢分行│(新台幣)│││││科技大學馬│││││││世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