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賴建新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被告上昇糧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排除營運噪音及灰屑汙染之侵擾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2條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以上合計為2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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