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353號聲請人 李竣傑
李啟銘 李國欽 李振銘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聲請人同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李林欵 所生除聲請人李竣傑、李振銘、李啟銘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若死亡者並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通知書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二、聲請人李啟銘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金融機構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繼承」,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李啟銘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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