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3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東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陳東輝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0年10月12日起至105年10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6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103年7月14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1.緣債務人陳東輝於102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2年1月3日起至105年1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99%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3年7月14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23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東輝│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2.68%│││263077││月15日起│││││元│││││├──┼───┼─────┼──────┼──────┼───────┤│002│新臺幣│陳東輝│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4887││月1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東輝│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3077││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東輝│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887││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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