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簡易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21號原告 洪妙惠 被告 蔣囷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宣妤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簡易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易字第121號原告 洪妙惠 被告 蔣囷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