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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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萬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675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位內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位關於罰鍰金額之記載為顯然錯誤,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無影響,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1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5元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9行

2

裁處罰款1,005元

裁處罰鍰1,50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8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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