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8號

原告AW000-K112234(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告 蔡予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32號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王子平

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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