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30號
聲請人甲〇〇
相對人乙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監宣字第830號裁定,嗣聲請人於114年4月30日撤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45頁),是應發生撤回效力,然本院裁定時無審查聲請人已撤回之事實,而為裁定,爰由本院裁定廢棄。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