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30號

聲請人甲〇〇

相對人乙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監宣字第830號裁定,嗣聲請人於114年4月30日撤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45頁),是應發生撤回效力,然本院裁定時無審查聲請人已撤回之事實,而為裁定,爰由本院裁定廢棄。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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