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高丞賢 原告 張惠燕 原告 張淑真 原告 吳國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李鴻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