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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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高丞賢 原告 張惠燕 原告 張淑真 原告 吳國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李鴻昌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