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仲儀 指定辯護人 王憲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仲儀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仲儀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8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