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276號聲請人 衛麥克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相對人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衛麥克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前列衛麥克、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共同
送達代收人 袁孟汝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衛麥克為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
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現金收支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譯文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衛麥克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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