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周招霖 被告井 姚劍英
七加一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羅印坤 人被告 林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減少買賣價金而請求被告 井姚劍英 返還已支付之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七加一實業有限公司、羅印坤及林秀芳連帶賠償其損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3萬5,20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七加一實業有限公司返還居間報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8萬5,
000元。而因原告前開三項請求間並無相互競合或選擇關係,故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052萬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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