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印花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161號上訴人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至97年間承包鎧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雲林縣公共圖書館再造計畫-斗六市立故事繪本主題圖書館工程、台灣鋼聯二號旋窯基礎土木工程、教育部補助后綜高中95年度老舊校舍整建計畫暨體育館新建工程及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老舊校舍拆除暨改建等5件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承包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4,587,388元(不含稅),分別貼用印花稅票各70,285元、25,580元、87,520元、67,866元及53,333元,合計304,584元,惟經被上訴人查獲上訴人貼用之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未依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加蓋印花騎縫章,註銷印花稅票不合法,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處以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5倍之罰鍰計1,522,920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仍不服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意旨,雖略以:系爭合約書應貼用之印花稅票,係貼用於他張白紙,再黏貼於合約書原件上,除未於印花稅票頁面或黏貼之底紙與合約書原件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外,其餘印花稅票均依規定於連綴處蓋章銷花。是上訴人未依規定銷花部分僅及於與合約書原件連接而未於騎縫註銷之印花稅票,被上訴人以系爭合約所貼用之印花稅票全額計算罰鍰,顯與印花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間等語,為其論據。
四、經查,按印花稅係屬憑證稅之一種,非屬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主動核發繳款書課徵之稅捐,端由立據人自主以實貼印花稅票之方式繳納,而所謂實貼印花稅票乃指貼用並依法銷花,始能稱之為完成繳納。而貼用印花稅票之方式,應恪遵印花稅法第10條第1項所定,除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外,其餘凡稅票與紙面騎縫處,則應加蓋圖章註銷,否則,尚難執為已合法完稅之憑證。本件上訴人承包系爭營建工程,對於所訂合約應納之印花稅,以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為之,究其應貼用之印花稅票,係全張貼用於他張紙面經裁剪後,連同底紙再黏附於合約書內頁,除與原件連綴處未加蓋騎縫外,全張印花稅票保留票沿部分與所黏貼之底紙騎縫處,亦未蓋章銷花,可供揭下重複使用,依前揭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難認已依法註銷。上訴人雖主張其未依規定註銷部分僅與合約書原件連接,騎縫之印花稅票,非應以全額計算罰鍰云云,然而每枚印花稅票是否合法註銷,取決於與該枚印花稅票上下左右連綴之其他稅票註銷是否合於規定,本案貼用之印花稅票,並非按枚撕開黏貼,係於連綴之情況下,連同票沿部分全張貼用於他張紙面,經裁剪後再貼於合約書上,外圍與合約原件騎縫處既未依法註銷,位於中間之稅票縱有於連綴處加蓋印章或畫記,亦難認屬合法註銷。是原判決以上訴人所貼用之印花稅票,仍可供揭下重複使用,即難認符合上開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被上訴人依同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按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額裁處最低倍數之5倍罰鍰,並無不合,以及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等情,業於理由中敍明所憑證據及形成心證之理由。上訴人仍執前詞再予爭執,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亦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曹瑞卿法官黃合文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