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俊 同
黃碧香
被 告 李瑞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