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О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五七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八號)及移三七四二號、八六九0號、九三八五號、九七二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甲○○復犯竊盜罪,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移送併辦,是本案關於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告甲○○部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