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信及資產職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信及資產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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