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鈞 送達代收人 蔡香村 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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