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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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五號
自訴人丁○○自訴代理人 盧俊誠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按「磁力畫板之製造方法」係自訴人所發明,並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取得發明第二八四九九號專利,專利期間自民國(下同)七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止,惟自訴人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分別於被告甲○○負責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購得由被告丙○○負責之千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神奇畫板,經自訴人於八十八年九月間發函通知丙○○及甲○○,渠等所販賣之神奇畫板有侵害自訴人之發明,並請渠等停止侵權行為,然被告均置之不理,自訴人乃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再次發函通知丙○○、甲○○及被告乙○○負責之遠東百貨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詎自訴人又於八十八年十月日三十日於遠東百貨公司台南分公司購得該神奇畫板,是被告三人經自訴人通知後竟仍繼續為販賣之行為,渠等之行為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罪,惟專利法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業經總統公布修正,並刪除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有關未經發明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罪之刑罰規定,故本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登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