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卓立婷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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