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