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南監五字第裁七四—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移送意旨略以:異議人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零時四十分,因二輛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競速或以其它危險方式駕車、機車未戴安全帽及闖紅燈直行、無照駕駛,為台南市警察局交通隊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掣單舉發,因異議人逾應到案日二個月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本站依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掣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南監五字第裁七四-S00000000號),同一案件另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掣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南監五字第裁七四-S00000000號)併案處理,因異議人對於本站南監五字第裁七四-S00000000號裁決不服故依法移送裁本院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南監五字第裁七四-S00000000號裁決,以異議人於九十年十月一日零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路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處罰鍰新台幣九萬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及騎乘機器腳踏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為由,裁決罰鍰新台幣五百元。而異議人對於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部分,並未聲明異議,僅對於其中「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部分聲明異議,並對於其中二輛車輛以上共同蛇行部分,不予爭執,僅辯稱伊所騎乘者係機車,該條款僅適用於二輛汽車以上共同蛇行,而不適用於機車云云,此有異議狀一紙附卷,合先敘明。
四、按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在道路上蛇行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文。足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謂之汽車,係包括機器腳踏車,依此足認異議人辯稱伊所騎乘係機車並非汽車,非屬上開罰則規範之對象云云,顯有誤解而不足採信,從而裁決機關逕而裁決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九萬元,並吊扣機車牌照三個月等語,尚非無據。綜上所足認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參照前述說明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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