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0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7,185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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