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上訴人 莊焜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麗珍